广州市厚德教育慈善基金会
信息公布活动内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信息公示是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信息公示工作是基金会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 ,有利于提高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
广州市厚德教育慈善基金公(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原则
基金会的信息公示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及时、有效。公示的社会组织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信息公示的内容
基金会信息公示主要包括:
(一)年度报告 、审计报告。
(二)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
(四)等级评估信息;
(五)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信息;
(六)组织募捐活动信息;
(七)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
(八)受到政府部门表彰的信息;
(九)基金会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公示的渠道
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媒体、登记机关指定的平台和指定的媒体。
五、信息公示的程序
基金会信息公示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1、信息公示内容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公示。
2、办公室负责公示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
3、办公室负责对已公示的内容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4、办公室对信息公示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六、信息公示工作的相关责任
1、 理事长为基金会信息公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 办公室应确保信息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公平性及完整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3、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内容没有公示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示之前向第三人公示。
七、本办法自公示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