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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广州市厚德教育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厚德教育慈善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广州市厚德教育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会授权基金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二)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的捐赠、受助的资产、义卖和拍卖的收入、各种合法收入、政府资助、存款利息收入、费用、投资等等。

(三)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出纳职责分明,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专用印鉴要专人管理。

(四)基金会的会计核算按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需按规定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审计。

第二条   收入管理

(一)基金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设立本会专用的银行账户。

(二)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基金会财务部门每年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现金或银行收款

无论是通过银行还是现金方式,基金会在收到款项后,出纳应及时开具合法票据给付款人。并及时将支票、现金缴存银行入帐。

(四)实物捐赠收入

1、收到捐赠实物后,捐赠方需要提供证明文件。

2、捐赠方出具实物捐赠函:注明捐赠品名、数量、估计价值、用途、联系人方式等。

3、提供捐赠货物价值证明或原始单据。若无价值证明的,按市场的公允价值计价。

4、按价值证明,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5、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另一份入库单交基金会财务部。

6、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收具单位盖章后销帐,另一份出库单交基金会财务部。

7、财务部必须每半年盘存一次,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帐面。

(五)基金会接受的募捐款统一使用国家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

第三条   支出管理

(一)资助项目管理

1、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与捐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并由基金会与定向受资助方签订项目资助协议,设立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和管理。

2、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每年年初基金会编制本年度收支预算并向理事会报告,经批准后交基金会财务部门备案,作为本年度资金收支的依据。

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的单笔资助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应由基金会秘书长写出书面报告并经理事长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执行,并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会议的认可;单笔资助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由常务理事集体研究决定,并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会议认可;单笔资助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须经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3、定向及非定向捐款均由基金会委派专人监督其使用情况,以保证严格执行该捐款使用协议,如发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的情况,基金会将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将违规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捐赠方。

(二)费用管理

基金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按《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及其说明执行,每年的管理费用不得超过20万元。基金会管理费用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先申请、后开支”的原则。

1、筹资费用。支持和鼓励全市民众及社会各界关心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人士为基金会筹集资金,对筹集到资金的项目,除按照《广州市厚德教育慈善基金会鸣谢办法》鸣谢之外,对筹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基金会列支,其费用一般不应超过筹资额的3 %,超过该比例的特殊情况须报理事会会议审定(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筹资过程所发生的费用不在筹资项目中列支)。

2、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通讯费、宣传印刷费、人员劳务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各项费用的开支和物品领用,要按审批程序办理,由理事会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基金会道德教育基地(锦绣半山三套房产)水电费、燃气费和物业管理费等每月定期从基金会基本帐户自动扣除。

购买日常办公物品等开支,须先向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提出申请后才购买。报销单据应为合法凭证须由经办人、验收(证明)人签字,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3、业务活动费用。包括为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组织大型公益讲座与论坛的费用等。

4、其他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本基金会所指定的场所,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支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票据管理

(一)支票管理

1、出纳向开户银行购置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账本上,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助学资金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3、领用转账支票,事前需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4、如发现支票退票作废,必须将支票交回出纳,由出纳人员在支票上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印章,然后进行调换。

(二)收据管理

各种捐赠收入所使用的票据和往来收款收据均由出纳统一向财政部门购买、结报,并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运作

(一)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理事会批准,基金会可委托财务人员或委派持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以稳健为原则,视情况利用各种安全有效的投资方式开展合法、合理的投资,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二)基金会财务部门应本着“合法、安全、保本、灵活、利率高”的原则,开展理财业务。运作资金数量,所占总资产的比例、资金运作时限及所委托的有关专业人员,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基金会作其他领域的合法投资,必须充分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提请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基金增值部分,在列支风险金、证券交易相关费用和印花税等费用后的余额,一般自动增加到原基金项目中;对于特定项目的受托理财,其净收益作为该特定项目的投资收益。

第六条  财产管理

基金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一)固定资产:单价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有关的设备、工具等,列为固定资产。
    (二)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分别由专人建立财务账册,由财务每年一次进行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秘书长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财务报告制度

(一)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财务部应根据账簿记录按时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财务管理报表及专项财务报告、财务公告。

1、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须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名或盖章。财务部于每月10 日之前提交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于次年115日前提交上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2、财务管理报表包括但不限于:预算执行情况表、收入统计表、项目支出统计表、资产负债类科目明细表、各部门支出台账和其他管理报表。

财务部门于每月15 日之前提交上月的财务管理报表给秘书长和各部门相关方。整体的财务管理报告可采用每季度由财务部递交给秘书长。

3、专项财务报告:根据情况需要,对已完成的较大项目进行的财务专项分析报告。财务部于资助项目结束后1 个月之前完成项目财务报告。项目财务报告的提交时间可按捐赠方的要求进行调整。

4、财务公告:财务部门定时在网站上披露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公开财务收支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的监督。财务公告可包括财务收支报告和审计报告。

监事负责监督财务制度的落实,在每年3月31日前,独立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上年度财务完成审计。

(二)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年检的要求,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会计档案管理

(一)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本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二)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三)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销毁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附则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由基金会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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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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